|
|
 |
时间 |
 |
2006-10-18 09:52:11 |
 |
作者 |
 |
小逍尧 |
 |
 |
 |
昨天,南方日报报道了中国电信在茂名封杀多用户共享宽带上网的消息。不但运营商封杀了,茂名公安局还配合中国电信公布了一份措辞严厉的通告,该通告明确说明“多户人家擅自合用一条宽带线路共同上网”是违法行为。
电信运营商与公安部门联合行动,封杀共享宽带上网的事情,开了国内电信管理的先河。但问题是:这样的做法能不能站住脚。
报道中提到,广州电信的《ADSL宽带上网接入服务协议书》上面并无关于路由器共享上网的明确规定。具体提及的内容是:未经广州电信书面同意,用户不得将广州电信提供的宽带接入服务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否则广州电信有权停止对用户提供宽带接入服务并向用户追收三个月基本月租作为违约金。但是,这与用户接到的通知中说的“根据监测…否则将依法处以5000至15000元的罚款”不符合。
虽然宽带入网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用户“不得同时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也明确规定了如果出现给第三方使用的情况将按照什么办法来解决,但是,令人不明白的是“根据监测…否则将依法处以5000至15000元的罚款”的说法从何而来。这完全是原协议所没有的情况。
对于新情况的处理,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电信运营商和用户应该协商解决办法,以对原协议做出变更。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可以变更合同,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并强加给另一方是无效的。因此,对于茂名宽带用户进行多户共享上网行为的时候,作为宽带合同未明确约定处理方法的情况,电信运营商应该与用户共同商量这个情况的解决办法。笔者想问:在发布封杀通告之前,在寄送“警告”通知之前,电信运营商与用户进行过协商吗?答案应该是否定的。用户对于这份通告和通知是事后才知。
写到这里,大家应该明白了,这又是典型的霸王行为。电信运营商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撕毁自己与用户订立的协议,单方面任意变更协议内容,任意处置协议的另一方。身处弱势地位的用户,恐怕除了被动地接受别无他法。
最近几年,在电信服务领域,类似的事情发生在运营商身上已经很多次了。可奇怪的是,我们每次都能听到同样的一个词:封杀。从封杀voip,到封杀p2p工具,再到这次的封杀宽带共享,等等,每一次都是同样的方法。
对于voip、p2p、多用户共享宽带等,都属于原来入网协议规定之外的新生事物(或者是无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技术的进步或者是用户使用方式的变化,不是谁能完全准确预料到的,因而电信业务服务协议中无法面面俱到在所难免。关键是当新事物出现的时候,原协议的空白之处,应该由运营商和用户共同来写,而不能由运营商单方面说了算。
简单封杀的做法,从大的方面讲是违法。只会拿出封杀做法的人,恐怕根本没有法制意识。在政府倡导依法治国的时候,电信服务领域的封杀做法与此背道而驰。
另外,简单封杀的做法,体现出某些运营商服务意识和商业意识的缺乏。运营商与用户之间是一种商业关系,是服务业中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消费者的关系。在消费者被尊为上帝的时代,我们极难见到其他任何一个服务行业敢象某些电信运营商那样对待电信消费者。说到底,电信运营商虽然改革、分家、上市等等工作做了多年,但是部分运营商依然没有改变其观念。从另一方面来说,这恐怕也是垄断造成的恶果。本地接入网独此一家,用户没有选择权,这助长了某些运营商的骄横。
去年中国电信提出要转变为信息服务提供商,服务讲究的是以客户为中心,一切从客户出发。但是,某些地方运营商的具体表现却与此大相径庭。运营商要转变观念,恐怕不是一朝一夕能实现的事情。我们只希望,对于新生事物、对于协议之外的情况,运营商应该学会尊重用户,应该坐下来和用户共同协商处理办法,而不是简单地一封了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