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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之争:谁之错?

2003-12-02 21:01:29   /()

 去年出台的新管理办法,却肯定了“先申请先注册”,客观上给抢注者撑了腰。但是,在“先申请先注册”之先,应该有一个更大的前提——不得盗用或侵蚀他人的利益,此利益包括:名誉,名称,商标组成以及一系列受保护的知识产权。

  域名交易逐步成为一个IT市场投资的新品种。域名交易是网络经济发展的产物,是一种新兴的经济形态,其本身无可厚非,然而以侵权的手段获取字母以外的暴利,明显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商业规则,势必造成暗箱操作、灰色交易。有些现象似乎把域名市场已存在的问题向深层扩散。 “shanghai。com。cn”被。CN域名注册管理人员抢注了的事实说明,负责域名注册服务的公司经营权和管理权不分,裁判员和运动员一身二兼,也为域名管理埋下了隐患。如果利用职权之便自己注册自行交易,岂不成了监守自盗的官仓鼠。这种特权显然是非法的。

  被认证的域名注册机构就好象在一级市场上获得了发行原始股权利的金融机构,而注册的实体和个人就仿佛申请到了原始股,只需要从市面上搜罗一些有价值的字符串,就可以代价而沽了,甚至彻头彻尾地玩起真实世界的RPG游戏。至于说侵了谁的权,他们一点都事不关己。

  互联网早已不是以军事和学术为主导的媒介,它已经融合了太多的经济元素,利益的驱动吸引了无数利欲熏心的市井之徒。“谋利”已经逐步取代“共享”成为互联网发展的主题。负责域名注册的商务公司在坐收注册费的同时,本身就具有鉴别被申请域名的合理合法性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仅仅是处理域名申请的日常事物,那还有什么“专业性”可言。互联网只会逐渐成为侵权的工具和名副其实的“名利场”。

  目前这种域名注册的地域性经营现状已经走到尽头。根据现行国际惯例,域名争议纠纷的解决都是依照和遵循域名管理机构所在地的法律,在域名管理机构所在地的法院仲裁。例如。COM域名,无论你是哪个国家的企业,都要遵循美国的法律,而这里面除了语言障碍外,还存在难以逾越法律屏障。同样的情况,也会发生在各国的互联网域名注册本土化的进程中。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世界范围的域名侵权的恶果。

  可见,规范域名市场仅凭一个管理办法、一个整顿公告的力度是远远不够,这不是哪一个国家和地区的问题,也不是哪个行业的问题,它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世界性组织的干预。微软最终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赢得了与那家西班牙色情网站的域名之争的国际官司,让我们毕竟看到了一点希望。


【责编: 蛛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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